《主教》職

 

兩任教宗擁抱、互相問好的照片,這是很少機會見到的。


    教宗方濟各於20161113日,任命香港教區輔理主教楊鳴章神父,為香港教區助理主教。非天主教徒對於主教一職的認知,可能只限於是該地區的信仰主理人、管理者等等,但對於主教的意義和不同稱謂的主教,仍未有確實的了解;根據初期天主教教會的傳統,祝聖主教是代表授予聖職聖事的圓滿性。主教即是藉著聖神 (Holy Spirit) 被祝聖為教會中的牧人及管理者,也就是講解教義的導師及基督的司祭。主教一詞源自希臘文「episkopos」(επίσκοπος),即「epi」(由上往下)及「skopos」(觀察者),其意思是監督(overseer),主教一職不單單只是指天主教會對高級神職的稱號,打從第一世紀末至第二世紀初就形成了這個主教的制度。而東正教與聖公會均會採用,天主教會指耶穌基督派遣宗徒們繼續實行祂傳播福音的使命。


    對天主教而言,教省通常聯合數個教區為一個教省,每一個教省由一位總主教所領導,而教區的定義就是地方教會機構,由教區主教所管轄,堂區則是每一個聖堂所屬的範圍,每個堂區都會有一位所屬的神職人員去管理;有些國家於其國內至少會有一個教省,而領土較大、天主教徒也有一定數量的國家,如美國、中國、法國等等,都會設有多個教省。也有部分教區不隸屬於任何教省,而是由教廷直接管轄。這就是天主教對於傳教牧民地域概念,主教的職務分配就是天主教會傳統聖統制的一部份。在公元4世紀,天主教成為羅馬帝國的國教,當時神職人員的地位與當地地方行政官員擁有政府認可的相等地位,所以教會便以羅馬帝國的「管區」(拉丁語:dioecesis)為基礎,建立起與政治管轄區的行政區,並以主教做為最高首長,作傳教和牧養信眾的教會行政架構,及後西羅馬帝國滅亡後,這種教會行政區便保存了下來,成為教區制度延續至今。

    1841年,因當時駐港英軍大多數為愛爾蘭天主教教友,為照顧其牧靈需要。該年香港脫離澳門教區成為監牧區,由瑞士籍教區司鐸、傳信部駐澳門代表若瑟Fr. Theodore Joset神父為首任宗座監牧,及後於1874年把香港劃為宗座代牧教區,需未為正式教區,但其管理者已具有主教身份,在1874年到1894年期間,(Fr. Timoleon Raimondi)高主教為香港宗座代牧教區第一位主教,其後於1946年香港已被羅馬教廷定為正式教區,恩理覺主教為香港定為教區後首任正權主教;主教是由教宗任命的高級神職人員,其位階高於神父,有賜與聖秩聖事 的權力。而因應不同牧民的需要,出現了不同類型的主教。



教區主教:
就是受教宗任命的地方教會最高領導者,委託管轄所屬的教區,故又稱為「正權主教」以作區別。

領銜主教:
通常是一些在教廷機關工作、擔任主管的神職人員,都是受教宗所任命,卻沒有實際管理的教區,但因主教有地域性的意義,所以慣例上會象徵性地把一個已經不存在的教區委託給他,稱作領銜教區。

助理主教:
是指其委任有繼承權的主教,通常輔佐教區正權主教的工作,另外重要的意義是當教區正權主教一職懸空時,助理主教隨即為該教區的正權主教。

輔理主教:
這是沒有繼承權的主教,通常是輔助教區主教的工作,屬於行政性質。

總主教:
羅馬天主教會通常在每個教省選擇一個教區為首都(Metropolis),教省首都的主教(Metropolitan)為總主教,就是該教省的領袖,其權力與一般主教相同;而因牧民需要,這個頭銜也被會給予一些並非真正擁有教省首都領導的神職人員。

榮休主教:
是指退休的前主教,雖然沒有無教區管理教務的權利,卻仍保有主教的頭銜。

副主教:
(拉丁語:vicariu generalis)原始詞意為「總代理」或「總代表」,在中文頭銜中雖帶有「主教」一職,但實際上並不具主教身分的神職人員,是由教區主教委任,以協助其治理教區教務的神職人員。
    總括而言,天主教的聖統制是在兩千多年長久的歷史中、信仰中所建立,天主教徒堅信伯多祿為耶穌所揀選的宗徒之長,就是羅馬天主教教會的第一位主教,也就是傳統中所說的第一任教宗;以前的傳教士在其他地方傳教時,也需要一位該地方的神職人員行使領導權力來解釋教義、牧飬信眾,所以神職人員都會請示教宗誰來作該地區的領袖,直到現在主教不單是由教宗所任命,在傳統上主教一職具有地域性。香港教區主教湯漢任命楊鳴章神父為助理主教,已說明其主教一職已有接班人,在將來湯漢主教退休時,楊鳴章神父會接任為香港教區主教,負責領導、管理香港天主教教區。
(敬業神父更正:文章部分內容有錯:楊鳴章神父不是由湯樞機任命為助理主教,而是由湯樞機祝聖為主教;而任命為助理主教一事,係教宗的全權。既然已經被祝聖為主教,已是主教職,又何來湯樞機退休後,楊鳴章「神父」才接任教區主教呢?)



參考資料:


註2:若望福音 21:1~17 (天主教思高聖經)約翰福音 21:1~17(基督教聖經和合本)


377 條 項 教宗得自由任主教,或批准依法選出的主教。
項 至少每三年內的主教們,或視環境需要,主教團的   
主教們 共同議以秘密方式作一個名單,明適合作主教的 
鐸或度獻身生會成 員,遞宗座。但應保持位主教個別推之權利,即他將認當並適 合作主教的鐸之名,呈報宗座。
項 有合法規定外,每次要任一位教主教或理主教時,教 宗使節 向宗座推分別調查過人,並宗座報告:的願,教省 總主教及於同一教的主教們或共同集會的主教們的議,以及主教團主 議;者,教宗使聆聽議會些議員或座議會的意見, 並且,如為有益,也秘密地個別會和教的聖職人員,及眾 的信徒意見
項 有合法安排外,教主教為應為自設輔理主教時, 應聖座至少三位適合於此職務的鐸名單。
項 授予國家政權任何選舉、任、推定主教的權利 及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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